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按照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快文旅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新区管发〔2024〕27号 )的工作部署,推动微短剧产业集群发展,带动数字视听全链生态的培育与构建,加速江北新区数字视听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努力把扬子江数字视 听产业园打造成为具有江苏标识度、全国能见度和行业美誉度的 视听产业文化科技融合创新地和标杆区。现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1.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北新区“扬子江数字视听产业园”注册并实体经营,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域文化产业导向的从事数字 视听产业的企业以及为园区提供服务并在园区实体化运作的社会组织。
2. 本政策中的数字视听产业主要指网络视听领域从事网络视听创意设计、编辑制作、信息传输、集成播控、管理运营数字视听内容或为他人提供数字版权、技术研发和终端应用等服务,并通过网络分享公众传播数字化音视频节目等新型业态的统称。
二、使用方法
区财政列出专项预算,由相关园区、平台、街道按照 3:7配比,组建促进数字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新区成立由宣传和统战部、财政局、相关园区平台及街道、行业专家组成的专项资金评审小组,负责按照本政策规定,对企业和单位提出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定,确定支持项目和金额,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三、具体内容
第一条引导优质企业入驻
鼓励掌握核心技术、拥有原创品牌、具有市场影响力的数字视听类企业投资新区,对符合条件的新入驻企业根据发展质效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分 3年按照 30%、30%、40%比例拨付。
鼓励有行业积累和行业资源的初创企业落户。创始人有行业知名公司(年销售额不低于 5000万元 )中层以上任职经历,初次到本地创业并注册,根据公司发展质效,给予企业最高 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分 3年按照 30%、30%、40%比例拨付。
对企业租用办公用房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根据企业注册资金及成长情况,可给予应收房租 20%-50%的房租奖补,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园企业利用新区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业设施等存量房产,改建成影视拍摄场景或文化创意街区,实际改造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可按不超过其实际改造投资额10%、最高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分3年按照 30%、30%、40%比例拨付。
第二条 提供产业金融支撑
组建数字视听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投资人工智能、虚拟现实产业及视听技术,以及网剧、微短剧、动漫等影视项目或影视公司。
与银行联合推出“视听贷”融资,重点对网剧、微短剧、动漫等,从内容创作、IP孵化、投资制作、后期制作、宣传发行等影视全链条融资增信,融资成本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 50BP。
第三条 服务企业做大做优
对园区内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法人单位名录库的数字视听企业给予 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收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亿元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 20-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园区数字视听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的企业,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纳入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库的文化产业项 目,项 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可按总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扶持资金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 50万元。经新区推荐或认定,获得国家级、省级相关荣誉称号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 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省市各类资金奖励的项 目,新区可按照 30%-50%给予配比奖励。
对园区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文化出海视听作品,按海外发行收入的1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因文化出海产生的翻译制作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 60%,根据市场情况,单个作品最高补助 50万元(人民币 )。
对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影视作品版权海外交易,按剧本交易金额的最高10%给予剧本版权方补助,根据市场情况,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度不超过 200万元(人民币)。鼓励制作江北新区特色影视作品并举办海外发布活动,单个活动年度最高补 助 50万元(人民币 )。
第四条 鼓励产业研发创新
鼓励园区企业发挥科技赋能优势,加快发展影视后期制作、超高清视听、互联网大视听等产业,培育线上演播、数字创意、沉浸式体验等新业态,抢占生成式人工智能新赛道、标杆大模型产品等。企业开展相关产业技术研发(包含但不限于创作工具研发、平台研发、出海应用研发、微短剧相关 SAAS、互动剧研发等),企业在未来 AI、XR区块链等技术加持下,创新研究引领新型文化消费的可穿戴设备、智能硬件、沉浸式体验平台、应用软件及辅助工具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成果显著的,积极推荐申报国家或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并对经评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的1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 200万元。
支持园区影视企业与文化创意、数字内容、主题娱乐、互联网等融合发展,应用各类影视技术和作品成果 IP,开发形象授权、玩具、服装、饰品、音像制品、游戏、图书、日用品、主题公园等影视衍生产品,与商业、旅游、演艺等形成联动。对获得国际、国家和省级设计大奖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30万元、20万元和 5万元奖励。
支持引进和培育在数字视听产业发挥关键作用的创意、营销、科技等高端专业人才,优先纳入江北新区人才相关政策文件支持范围。鼓励影视行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及青年人才来新区创业,在数字视听相关政策外,可享受新区相关青年人才创业政策。
第五条 放大市场传播效应
鼓励社会效益为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优秀作品。园区企业出品的网络影视作品,获得江苏省行政许可,且在头部长视频平台上线播出的,单集平均有效播放超过 70万播放量,给予第一出品方每部最高 8-15万元扶持奖励。年度平台分账收入高于 200万元的,按该部作品年度实际收入最高不超过15%给予补助,每部作品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园区企业出品且在江苏立项备案的网络影视作品,正片在头部短视频平台上线播出,并且单一账号播放量超过1亿,给予第一出品方每部最高 5-10万元扶持奖励。年度平台分账收入高于100万元的,按该部作品年度实际收入最高不超过 15%给予第一出品方补助,每部作品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20万元。
企业生产的影视作品获国家级常设文艺奖项目录内荣誉的作品,参照上级标准,给予最高1:1配套奖励。对根据重要宣传节点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扶持倡导的规划选题创作的特别项目,传播率过亿的,提供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支持国内外各类视听内容制作企业在新区范围内取景拍摄,对在头部视频网站或主要短视频平台上线播出的作品,根据展示效果、票房、收视率、点击率或流量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给予最高不超过 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国内外各类视听产业链企业在园区内组织开展面向行业类人才如网络微短剧产业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等的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按照活动品牌价值、业内参与度、社交媒体互动量、媒体覆盖率等影响力及效果给予实际活动支出最高 50%的补助,单个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 20万元。产业园每年举办视听内容作品评选大赛,设置相关奖项,鼓励园区企业、原创作品积极参赛,对获奖作品给予额外奖励。
第六条营造一流产业生态
鼓励知名数字视听研究机构和产学研平台入驻,支持全国、省市级相关产业协会、行业联合会或商会入驻园区,根据其影响力和贡献度给予房租、物业费等奖励支持。支持高校、职校在产业园内开设影视类职业技能人才培训课程,鼓励建设影视人才培 养基地,对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规定的,给予相应培训费补贴。
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配合全省网络剧片审核体系建设,建立备案审核分中心,助力微短剧创制立项备案、成片审查等“家门口”的管理服务,为作品的快速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对重点项 目给予剧本论证、专家咨询、绿色通道、拍摄协助、播出宣推等重点支持,原则上每部微短剧审核时间 5-12 个工作日。
面向全国,成立扬子江影视文化公共服务中心,设立专门服务窗 口和影视文化服务线上窗 口,提供政策解读与在线服务,做好数字视听产业相关的咨询、协调和专业服务工作。联合新区内各平台、街道以及全市、全省相关资源,建立免费影视服务资源库,推出扬子江影视拍摄取景推荐目录等公共服务资源。
鼓励青年人才在园区就业,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实习见习、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购房补贴相关政策和生活补助相关政策优惠。
四、附则
1. 原则上单个企业年度享受奖补金额,街道配比部分不超过企业当年对街道贡献的实得财力。
2.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与我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与企业年度区域贡献作总 体平衡。
3. 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 3年。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 3 年,并申请本办法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将公司发展实效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4.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以上政策将随数字视听产业发展及时更新完善。